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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關于保證責任的幾點變化
    來源:法務審計部 湯明 2021-07-30 16:12:00 |0次瀏覽【 字體 :

    《民法典》中關于保證責任的幾點變化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已正式實施,其中關于擔保的規定較原來的《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有著不少的變化,本文僅就這些變化中的幾個重點做個簡單介紹。

    一、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默認一般保證。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只有在對債務人起訴或仲裁后,針對沒有執行到位的剩余部分,才有權要求保證人償還。一般保證對債權人的權益保障比連帶責任保證弱很多。在《擔保法》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自動默認為連帶責任保證,而《民法典》則顛覆了這一原則,因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約定保證方式非常重要。

    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民法典》默認為6個月。保證期間指的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債權人可向保證人發起追索的期限。在《擔保法》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默認六個月,有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不明的,默認兩年。在《民法典》中,這兩種情況統一默認為六個月。債權人追索保證人的責任,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一旦逾期,法律即免除了保證人的責任。

    三、債權轉讓需要通知保證人,原來的保證責任才能延續?!稉7ā分?,保證人的責任隨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但在《民法典》中,債權出讓人必須通知保證人,否則保證責任不對債權受讓人生效。這一點對于債權受讓人而言格外重要,如果債權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時沒有及時通知保證人,極不利于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

    四、《民法典》取消了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稉7ā分?,承擔了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不足的部分,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有約定保證比例的按比例,沒有約定的,保證人平均承擔。但在《民法典》中,保證人僅能向債務人追償,沒有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硬性規定。如果還要達到以前的法律效果,只能通過合同約定。

    《民法典》施行后,以前的《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已全部失效,當事人在保證的法律關系中無論處于何種地位,都應關注《民法典》帶來的這些最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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