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PRISE DEVELOPMENT
在日常的商事活動中,為了某個特定項目而成立的非國有控股有限公司如果經營目標已經達成,且沒有存續的必要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啟動公司注銷程序,解散該公司。
首先,召開股東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解散的決議。
其次,在解散決議通過后的十五日內,由股東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公司全部財產進行清點,依法處置好固定資產,編制好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提交股東會確認。同時,清算組自成立十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當地工商部門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公告(如今各地政府都已經搭建好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可輕松實現網上辦理)。
清算組在厘清公司全部財產以及登記全部債權債務之后,開始進入清算程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一般在辦理稅務注銷時繳納),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對其進行分配。
最后,清算組在清算完畢后編制清算報告,經股東會確認后,向工商部門提交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公司。 在整個清算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將按《破產法》來處理后續事宜;(2)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程序開始之前申報債權,如果逾期,在清算結束之前可以補報,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足以全額清償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已分配到的財產予以清償,但因債權人原因導致的逾期申報除外;(3)如果因清算組未正確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公司注銷后仍有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起訴清算組成員賠償其債權滅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