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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條款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般而言,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如有當事人出現違約情形,守約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因違約行為而給本方造成的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如無出現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守約方對本方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訴訟的成本和負擔。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當事人一般會在合同中直接約定違約金條款,這樣就為守約方在通過司法途徑請求賠償提供了依據,而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設定違約金條款,不僅有利于督促合同當事人都能正常履約,也有利于保障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在有關違約金的實踐當中,違約金有時會設定得過高或過低,一旦出現糾紛,那么當事人應當如何進行司法應對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span>
根據這條法律,我們得知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不符合實際損失的違約金進行司法酌增或酌減,而非絕對強制性予以認定。司法酌增的前提是違約金不足以覆蓋損失,且守約方負有舉證責任;司法酌減的前提是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負有舉證責任。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酌增的條件是只要違約金低于損失即可適用,而酌減的條件要達到“過分高于”,如果僅是略微高于都不適用;二是司法機構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作出酌增或酌減,而非應當,表明這是司法機構的一項職權,而非法定職責。
《民法典》這樣的規定既尊重了當事人在訂立合約時的平等自愿原則,也體現了當事人之間一旦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律有途徑維護公平公正原則的價值取向。